路边报废汽车 也能摊上事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汽车的情况包括——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汽车年限。机动车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就应当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者转卖他人,就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继续使用已到报废汽车年限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甚至一些人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如事故发生,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报废汽车停路边被追尾也担责
2015年初,刚考到驾照的张某打算开车替人运货挣钱,于是从李某手中低价买入一辆已行驶数年的自卸低速货车。为图方便,二人只是将车辆转让并交付,一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同年8月26日,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时间后,张某认为送检报废太麻烦,就将车辆停在某段边再没去管它。
2018年1月,黄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与该自卸低速货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黄某当场死亡。此后,受害人黄某的家属郑某将张某与原车主李某一同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已经属于强制报废汽车,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对原告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经将该案肇事车实际转让给了张某,交付时车辆尚未报废也通过年检,交易价格也属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庭后提醒,不论何时交易二手车辆,都需要关注强制报废汽车期限,尽量不要购买临近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确认购买,新车主需要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报废,严禁弃之不理,否则报废汽车一旦肇事,新车主责任难逃。
“希望每一个车主都增强法治观念,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切莫心存侥幸,为了一时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否则,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遭受更大损失。”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说。
市民关注
陈女士:
“我最关注报废车辆如何处理、个人隐私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希望能出台相关政策,调动人们积极性,主动报废车辆。”
李女士:
“我最担心的是车辆报废的环保问题,将报废汽车送至解体厂与报废车辆随意扔放的区别,希望大家重视环保,爱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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