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司机驾驶报废汽车上高速被查获
2月25日,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五大队通报,查获一起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行为,目前报废车辆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被依法扣留,案件当中该报废汽车10年未检,胆大驾驶人人竟然开上了高速,并且还是一辆“违法王”。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月22日8时许,五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上级预警指令,辖区五保高速246km处,一辆白色伊兰特轿车车辆状态为公告强制注销为报废汽车,通过卡口后正在驶往保德方向。大队指挥中心迅速开展分析研判,根据车辆以往行驶轨迹进行针对性的实时监控,并通知路面巡逻民警布控查处。同时指挥中心值班民警也驱车在后方追踪,防止嫌疑车辆隐匿或者掉头逃窜。经过两组民警的通力协作,最终在辖区高速295km处将车辆引导拦截,经过现场询问检查,驾驶人郝某某所驾驶的这辆忻州牌照车辆行驶证无法提供,当事人也承认车辆确实多年未检验,随即民警将嫌疑车辆和驾驶人带回进一步调查。
通过核查和车辆勘验,这辆嫌疑车辆已经逾期10年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而且车辆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面对询问,驾驶人郝某某一脸的不以为然,强调这辆车平时并不上路行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然而经过民警详细调查,该车辆仍有60条电子违章记录未处理,其中不乏在榆林、太原等地涉嫌多起闯红灯、严重超速违法行为。甚至在这10年中,该驾驶人驾驶此车辆因无证驾驶、注销期间驾驶、甚至是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多次被交警部门处罚。
然而,驾驶人郝某某并没有吸取教训,不顾个人安危和公共安全,驾驶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在民警依法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后,虽然无异议但是却拒绝送达,抱着自己的物品离去。
高速交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汽车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该报废车辆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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